机构从业人员涉及犯法金融活动重要阐发大局
1. 从业人员私下代客投资理财,向客户宣传推介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富品。
2. 从业人员虚构保险理财富品,或将保险产品伪造成理财富品进行销售。
3. 从业人员直接组织、参加民间借贷、地下银号、犯法集资等活动。
4. 从业人员自办、入股投资征询类公司、网络借贷公司、幼额贷款公司、担保公司等机构,从事民间借贷、犯法集资、犯法放贷等活动。
5. 从业人员单独或内表团结,从事金融诳骗活动。
6. 其他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及犯法金融活动。